2010年3月21日

雷曼破產真相出爐 瘋狂操作 回購105 安永助紂為虐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10-03-18

歷時一年,耗資 3800 萬美元、長達 2200 多頁的「雷曼兄弟破產調查報告」於美國當地時 3 月 11 日出爐,震撼了華爾街。報告指出,雷曼兄弟瘋狂操作「回購105」 (REPO 105) 粉飾資產負債表,令自己陷於萬劫不復之地,拖累大量投資人,並掀起了滔天巨浪的金融海嘯。而縱容雷曼兄弟瘋狂舉動的,竟是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8 年 9 月 18 日雷曼兄弟的崩塌,掀起了全球百年來最大的金融海嘯。而這份由美國破產法庭委托 Jenner & Block 律師事務所律師、檢察官安東‧沃盧卡斯 (Anton R. Valukas) 完成的雷曼兄弟破產調查報告,通過大量的調查和訪問,在一年半之後,把真相呈現。

雷曼兄弟究竟因何而倒?這個問題不容易回答。報告調查顯示,雷曼之劫的根本在於,通過大量肆無忌憚、眼花繚亂的「會計手段」,粉飾資產負債表,造成凈槓桿比率健康的假象,不斷延遲「絕癥」發病期的來臨。這種手段被叫做「回購105」(REPO 105)。

更令華爾街膽寒的是,雷曼的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Ernst & Young) 也被「主考官」沃盧卡斯拎出水面,多項怠忽職守的職責毫不留情的指向安永,這一幕,令人不由想起美國「安然」 (Enron) 事件中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 (Arthur Andersen) 。只是,安永的下一步究竟如何,目前難以定論。

「回購 105」是貫徹調查報告首尾的關鍵,它實際上包括「回購105」和「回購108」,但大多統稱前者。簡單來說,即雷曼用價值 105 美元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或者 108 美元的權益類資產,作為抵押向交易對手借入 100 美元的現金,並承諾日後再將這些資產進行回購的做法,簡稱「回購 105」。這其中,超額抵押的 5 美元或者 8 美元,即相當於支付給交易對手的利息,即利率分別為 5% 和 8% 。

而回購 105 的目的是,為了在定期報告如季報和年報中隱藏債務、降低公司凈槓桿率。調查發現,雷曼在發布定期報告日前幾天,往往瘋狂「賣出」資產,並將所融得的短期資金用於償還資產負債表上的其它債務,從而使資產與負債雙降,待報告期過後,再迅速「回購」之前「賣出」的資產並支付高額利息。

而這種回購操作與通常的回購並不相同,根本區別在於,這種回購並非資產的「真實賣出」,而只是短期遮掩,並且,與常規回購操作大約 2% 的成本相比,「回購 105」操作顯得「非常昂貴」。

大公網訊指出,報告調查發現,自從 2001 年雷曼首次采用這種「回購 105」手法之後,就一發不可收。尤其是每逢季報和年報之前,雷曼的「回購 105」操作就變得愈加瘋狂。可以說,這一首發在雷曼的報表中「屢建奇功」。香港中文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吳毓武認為「金融創新的目的都是為了繞過會計和監管機構的約束」。

調查報告指出,雷曼在 2007 年第 4 季做了 386 億美元的「回購 105」交易,此舉令雷曼 2007 年年報中的凈槓桿比率 (Net leverage ratio) 由 17.8 下降 1.7 至 16.1 。

雷曼 2007 年年報顯示,屆時其股本權益僅有 225 億美元,總負債卻達到 6686 億美元,槓桿比率達 30.7 倍;若加上用「回購 105」所得資金償還的 386 億美元債務,總負債更高達 7072 億美元。

接下來的 2008 年第 1 和第 2 季,雷曼加大「回購 105」交易,交易額達 491 億美元和 503.8 億美元,分別使凈櫃桿比率下降 1.9 和 1.8 。

問題的根本在於,雷曼並沒有把這些交易當「賣出回購」進行會計核算,而是當做真實銷售做賬;也從來沒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這些現金乃由「回購 105」交易所得並披露「已獲悉的償還這些債務的義務」。沃盧卡斯在調查中指出,雷曼對「回購 105」的操作,其目的只是為了操縱資產負債表,而並不是為了開展業務。

事實上,自從 2007 年下半年雷曼的槓桿情況開始被市場高度關註開始,它就在「回購 105」的依賴之路上越走越遠,且幾近瘋狂。因為,對當時的雷曼來說,如果選擇「跳樓價」出售這些問題資產,很可能會引發交易對手以及市場的警覺,認為雷曼可能大有問題,因此,它就只能不斷將「回購 105」進行到底,甚至變成了一種「管理資產負債表的最懶惰的方法」。

到 2008 年 9 月份倒閉之前,雷曼高層似乎已經為如何最快速的進行「回購 105」而發狂。調查記錄顯示,雷曼高層曾指示,要不惜一切代價趕緊在這一通道下賣出盡量多的資產,「成本不是問題」。

與此同時,雷曼高層則在不斷對市場表示,將會提供更加透明的資產負債表給公眾,且信誓旦旦的說「公司正在想方設法降低槓桿。」當時,被欺騙者中,就包括精明的分析師。

事實上,回購操作並非只有雷曼一家在用。 3 月 16 日,某國際投資銀行人士表示:「幾乎每個銀行都在用『回購 105』,只是雷曼用得誇張了點。」只不過據說,雷曼「回購 105」中的超額抵押 (或「折扣」) 明顯比用同類證券所做的普通回購交易要高。

另外,據調查報告顯示,雷曼 2007 財年末用於「回購 105」的資產有 84% 為政府債券,至 2008 年 8 月 27 日,用於「回購 105」的資產也仍有 78% 政府債券。

報告指出,雷曼內部會計政策規定用於「回購 105」的資產必須是流動性較高的,才能使「買方較易處理掉買來的資產和易於獲得相同的證券」,但隨著金融危機的加深,雷曼也在嘗試將評級較低的資產用於「回購 105」交易。

雷曼兄弟這樣的瘋狂舉措是誰的責任?檢察官沃盧卡斯在報告中下結論表示:「有充分的證據懷疑雷曼的高層違反受托人職責,將雷曼暴露於承擔重大誤導性定期報告的潛在責任中;公司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極其粗心大意,沒對這些定期報告加以質疑。」沃盧卡斯表示,雷曼的幾位前高管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面臨訴訟。

「實質上有問題,但從形式上講沒問題」,吳毓武這樣認為,理由為「回購 105」是以交易為基礎,而且是非關聯方間的公平交易,並且符合會計期間界定。

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只要賣出回購交易滿足 FAS 第 9 條中的有關規定,即可當作銷售核算,否則當作擔保借款核算。吳毓武認為:「或許這就是由倫敦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允許交易的法律意見原因所在,如果雷曼有心,『回購 105』 交易滿足第 9 條不會有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雷曼從 2001 年開始使用「回購 105」時,當時在美國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給雷曼開出允許其以真實銷售來核算「回購 105」業務的法律意見書;後來雷曼只能找了位於倫敦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Linklaters) 為雷曼在英國的分支開具了上述法律意見書,依照的是英國法律。

此後,雷曼位於美國的分支要做「回購 105」交易,只需先將要交易的證券資產轉讓給雷曼於英國的分支,再由後者完成「回購 105」交易。

但實際上,調查顯示,這也大幅增加了雷曼的融資成本,因為「離岸的回購操作比美國本土的操作成本更高」。

雷曼的外部審計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日子並不好過。安永剛於 2009 年支付「巨額賠款」從雅佳控股 (Akai Holdings) 的案子中抽身,現在又有可能陷入雷曼的泥潭。

沃盧卡斯表示:「無論是在對舉報人指控雷曼使用『回購 105』的調查中,還是在雷曼財務報表的審計與審查方面,都有理由認為安永未能達到專業標準。」

調查報告指出,安永的審計師「沒有對未披露的 500 億美元臨時性表外交易采取任何行動提出質疑或異議

問題之一出在一個「告密者」馬修‧李 (Matthew Lee) 身上。 2008 年第 2 季末,馬修對總額高達 500 億美元的「回購 105」 操作產生懷疑,調查顯示,他曾經向安永合夥人 William Schlich 和 Hillary Hansen 報告過,但安永在隨後與雷曼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人的多次會議中,從未提及這一問題。

對此,安永的回應則是:「雷曼的破產發生於 2008 年 9 月,是金融市場中一系列不可預見的不利因素所致。安永對雷曼的最後一次審計是截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的 2007 財年。安永的審計意見指出,雷曼的 2007 財年的財務報表公允且任合通用會計準則 GAAP 。」

吳毓武認為:「只要律師事務所出了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就沒有責任;但對於這樣大額的交易,審計師有義務察看管理層做此交易的目的,如果發現有疑問,就有必要提醒投資者。」

上述投資銀行人士則表示,現在還不能確定安永是否會陷入麻煩,因為雖然雷曼使用「回購 105」遠比其同行激進,但也還沒有正式的控訴說雷曼違反規定。

問題的另一關鍵在於,雷曼的「回購 105」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吳毓武表示,他查遍美國會計準則、審計準則或相關法律中的披露要求,都沒有有關回購披露的具體規定。

他續指「有趣的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FASB) 似乎於 2007 年中也體會到了麻煩」。 2007 年 6 月, FASB 曾就修改回購融資協議的核算方法進行過公眾咨詢。到 2008 年 2 月, FASB 發布了 FAS 140-3 對轉讓金融資產和回購金融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進行規定,並於 2008 年 11 月 15 日開始實施。但還是沒有解決問題,也沒有新的有關披露方面的要求。

另外,報告還指出,競爭對手摩根大通 (JPMorgan Chase) 、花旗集團 (Citigroup) 等採取的措施,以及最後幾日公司流動性的不足,可能加快了雷曼的崩潰。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 Chapter 11 Proceedings Examiner’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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