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

美國券商的分類、規範以及投資者保護

經營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可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以及證券經紀商。而同時經營三種業務者,則為綜合證券商。一般我們開戶的海外券商多為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商主要功能就是提供交易平台給客戶,進行證券買賣的仲介和執行交易,根據功能以及付費分為兩種不同的券商:
完全服務券商(Full-Service Broker):提供完整的服務,尤其是提供投資建議與研究報告,並有專人服務,也會有退休規劃以及節稅建議等服務,知名的大券商多屬於此類(Merrill LynchWells FargoMorgan Stanley)。單筆交易費用約100-500美元,大多還會收帳戶年費約100-500美元。
折扣券商(Discount Broker):大多為網路券商,由投資人透過網路自行下單,提供線上的非固定客服,但僅回答操作問題,不提供建議與諮詢服務。單筆交易約7-20美元,因費用相較之下低廉許多,因此被稱為折扣券商。

然而,要注意的是,大部份的折扣券商其實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台(也就是作為仲介經紀券商),並不經手客戶的證券和款項,而是由合作的交割結算券商進行證券、款項的處理以及保管。證券交易牽涉許多步驟,包含:
l          審核、開設和控管客戶的帳戶
l          提供投資建議和接受客戶的交易指令
l          執行客戶的各種交易指令
l          提供和調整控管融資、融券帳戶的信用額度
l          提供客戶執行指令的書面確認
l          從客戶接收或傳遞客戶基金或證券
l          保存交易的紀錄,包括客戶帳戶每個月的報表和週期性的聲明
l          提供客戶基金和證券的保管
l          對客戶有效的交易進行結算和交割

能夠執行上面提到所有功能的券商稱為「自行結算經紀券商」(Self Clearing Firm,如Merrill LynchMorgan StanelyGoldman SachsCharles Schwab,但這樣的券商只是少數。這些自行結算證券商大多規模龐大,組織內部會進行各項功能的分工,有些部門或分公司擔任仲介經紀券商的角色,另外一些則處理結算和交割與保管的作業。

大部分的券商都是非自行結算的經紀券商,根據功能可再區分為仲介經紀券商(Introducing Brokerage FirmIB結算經紀券商(Carrying FirmClearing FirmCF。仲介經紀券商執行所有直接有關客戶接觸的功能和客戶的交易指令,這些功能稱為「前部」功能(前三項)。而結算經紀券商則執行「後部」功能,包括結算、交割和保管(後六項)。不過這九項功能的區分並不是固定的,仲介經紀券商可自行決定要保留哪些功能在自己身上,其他的功能再與結算經紀券商簽訂合約,外包出去。

進行結算交易其實需要相當的資本、專業技術和知識,大多數的仲介經紀券商通常因為規模較小而可能沒有足夠的資本和能力自行結算,畢竟開設一家仲介經紀券商的條件以及資本額要求並不高,SEC規定仲介經紀券商的最低淨資本要求(Minimum Net Capital Requirement)僅五萬美元,自行結算券商或結算經紀券商則要二十五萬美元。因此,大多數仲介經紀券商(尤其是小型的折扣券商)都外包結算工作給結算經紀券商,這樣做也帶來了不少好處,促使了券商的蓬勃發展,不會讓市場上只剩下能夠自行結算的大型券商,市場因此而多樣化,投資人也因為競爭而享受到更好、更便宜的服務,整個券商產業因此而多元並充滿競爭力。仲介經紀券商的家數從1975年到2001年為止,由564家增加到4859家,成長相當多。

結算契約有兩種特殊的型態:
完全揭露式結算契約(Fully Disclosed Arrangements):不經手客戶款、券,仲介經紀券商揭露個別客戶的資料給結算經紀券商,結算經紀券商建立並紀錄被仲介的客戶帳戶名字,然後在自己的淨資本下轉移這些帳戶。結算經紀券商還會提供交易確認函和每個月的說明文件給被仲介的客戶。在這種制度下,除本身有故意過失因而造成客戶損失外,券商並不對所介紹之人士或交易承擔法律責任。仲介經紀券商和折扣券商大多採用完全揭露式的結算契約,將客戶的資料揭露給合作的結算經紀券商。

綜合式結算契約(Omnibus Arrangements):仲介經紀券商和結算經紀券商之間維持單一帳戶(或是自行結算經紀券商就總攬了前部與後部的功能於一身)。仲介經紀券商保管每一位客戶的紀錄,並提供交易確認函和每個月的說明文件給客戶,結算經紀券商與被仲介客戶之間並無接觸,甚至客戶不知道結算經紀券商的存在。自行結算經紀券商和完全服務券商大多採用綜合式安排的結算契約。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對於券商並無特別的規定和分類,直到1992年的規則15c3-1Uniform Net Capital Rules),才對券商做以下的大致分類和規範:
1. General Securities Firms一般券商,會維持客戶帳戶(Broker-Dealer Firms That Carry Customer AccountCarrying Firm),客戶包括一般投資人或其他券商,會接受和持有款、券,並執行結算工作。一般券商有一個K(2)(i)所規範的例外,所謂綜合式結算契約的券商就屬於這個例外的規範,券商接受客戶的款、券但並不持有,而是和結算經紀券商合作,如上面提到的,仲介經紀券商和結算經紀券商之間維持「單一帳戶」,這帳戶稱為「客戶特定利益專戶」(Special Account for the Exclusive Benefit of Customers)。

2. Introducing BDsBroker-Dealer):仲介經紀券商,不維持客戶帳戶,而將客戶的名字、地址完全揭露給結算經紀券商,結算經紀券商負責郵寄交易確認函與其他文件給客戶,而客戶則將資金匯給結算經紀券商,仲介經紀券商不接受或持有客戶的款、券。

3. Broker-Dealers that Handle Mutual Funds or Variable Annuities Only交易共同基金股份或可變年金之經紀券商。

4. Market Makers造市券商,在市場上提供報價和承擔證券的買進和賣出,想要交易的投資人不需要等待對手方的出現,造市商可以直接承接這筆交易,這種制度不同於競價交易,好處是可以透過資本雄厚的造市商創造證券的流動性,而造市商則透過買賣報價的差距來實現利潤,也因此流動性越差的證券,買賣價差通常越大,因為造市商需要更高的利潤來彌補交易時間差距可能造成的損失和風險。

5. Other Broker其他類別的券商。

以下就詳細解釋仲介經紀券商和結算經紀券商的區別。

仲介經紀券商:執行證券交易的前部功能,包括:開發潛在客戶、審核客戶的開戶、監管客戶交易。有時候,仲介經紀商也可以直接和造市券商或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然後再委由合作的結算經紀券商進行結算服務。仲介經紀券商保管並利用所有和客戶相關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社會安全碼、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年齡、收入、資產淨值。最重要的是,通常「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也是仲介經紀券券商的責任,而KYC是為了防治洗錢、金融詐欺以及恐怖攻擊。透過結算經紀券商,仲介經紀券商可參與證券交易卻無需花費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會費,這又節省了許多成本。一般我們開戶的海外券商,都是仲介經紀券商。

結算經紀券商:執行證券交易的後部功能。結算經紀券商和仲介經紀券商所的較券交易任務分配根據每個契約而有所不同,結算經紀券商的任務通常包括:交易的確認、交割與結算,交易紀錄的維持,客戶證券及資金的收受、保管和傳遞,還有融資帳戶中授信額度的擴大,以及執行在交易所或不透過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經紀券商與仲介經紀券商有合作關係,但卻完全獨立於仲介經紀券商的客戶,只有再客戶對仲介經紀券商下達指令或同意交易之後,結算經紀券商才會參與,根據指令與造市券商或證券交易所買進或賣出證券,交易完成後提供給被仲介的客戶交易確認函及其他文件,替客戶保管證券,並在必要時提供融資服務。

為了解決「紙上作業危機」(Paperwork Crisis),美國SEC1975年頒布新法令以鼓勵建立一個新系統,能夠讓證券交易「立即且正確結算及交割」。該法令是 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修正,其不但促使仲介經紀券商數量增加,也使更有效率的結算及交割系統開始發展。

根據證券交易法15c3-3(b)(3)的規定,經紀自營券商必須實際持有或控制客戶的有價證券,以確保證券商如果需要清算的時候,有足夠的資金和證券,也才能迅速將客戶的資產返還本人。但是如果是完全揭露式的仲介經紀券商,客戶在開戶的時候,會立即將客戶的有價證券及資金傳遞給結算經紀券商,由該結算經紀券商根據證券交易法17a-317a-4,保管及保存業務相關之帳冊、記錄。也就是說,仲介經紀券商依法並沒有客戶款、券的保管義務。

證券投資者保護

重點:被仲介的客戶被認為是仲介經紀券商的客戶,而不是結算經紀券商之客戶。但是當仲介經紀券商無力償還時,結算經紀券商必須對被仲介的客戶負責。

以關係來說,被仲介的客戶被認為是仲介經紀券商的客戶,而仲介經紀券商又是結算經紀券商的客戶。在原本的情況下,結算經紀券商對仲介經紀券商負責,而不是對仲介經紀券商的客戶負責,客戶只和他們的仲介經紀券商為交易。

1980年代早期法規修正後,已減輕結算經紀券商有關認識客戶方面的責任,而仲介經紀券商則有認識客戶並判斷建議是否合適的責任。而且結算經紀券商並不負責監督仲介經紀券商所做的買賣或建議。因此,法院認為結算經紀商並不需要為仲介經紀券商的錯誤執行而負責。

但這個原則有兩種例外情形。第一,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ecurities Investors Protection Act of 1970)中指出,當仲介經紀券商無力償還的時候,結算經紀券商必須對被仲介的客戶負責。第二,SEC的金融法規和淨資本規範都適用於結算經紀券商,就好像被仲介的客戶就是結算經紀券商的客戶一般。這些法規指出任何與客戶帳戶有關的經紀商,都要達到SEC所設最低淨資本的要求,並提供這些帳戶保管資金和證券的服務。因為結算經紀券商開設有仲介經紀券商的帳戶,因此必須符合SEC所設財務相關要求。而因為結算經紀券商為客戶資產負金融監督的責任,所以被仲介的客戶必須直接將款、券交付給結算經紀券商。

同時,1970年投資者保護法中,也要求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SIPC),SIPC為非營利性質的會員組織,強制要求所有符合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第15(b)條,依法註冊的經紀券商、自營商以及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成為SIPC的會員,繳納會費並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SIPC成立的目的是為符合條件的經紀券商和自營商的客戶提供保險與保護機制,使這些客戶在券商因破產或陷入財政危機而失去償付能力時,能夠得到賠償。

SIPC基金保障的範圍,包括券商客戶因券商周轉不靈或結束營業,變賣資產而造成的股票、債券、票據、債權憑證及定期存單等之損失,但並不保障券商未經客戶授權所進行買賣造成之損害。

SIPC基金的償付程序,需符合一定的要件,並獲得SEC及相關自律機構的認定。在通知SIPC之後,SIPC原則上採「一般清算程序」,也就是結合法院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客戶就能依據會員券商所持有的客戶財產比例受償,之後再就客戶未受清償之債權,在償付上限之範圍(五十萬美元)內予以給付。但如果會員券商債務金額較小,客戶人數較少的簡易案件,基於程序的考量,會採用「直接付款程序」,也就是未經清算,先直接償付給會員證券商的客戶。

2 則留言:

  1. 您好,
    問題請教:所以,對於我們台灣人所用之外國券商,如.TD,scottrade,firstrade等,如果他們倒閉,
    非美國人的我們,可以得到如中央存保公司一定金額
    內的"全額理賠"嗎?是否有除外條款或但書,如求償
    順序問題.謝謝您. 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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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海外券商倒閉,其實影響不大,因為投資人的資金和證券都在券商所合作的結算券商那邊,所以只要換一家券商就好了。但是如果結算券商倒閉,或是券商的刻意惡性操作導致投資人的損失,只要符合SIPC所設定的保障範圍,那麼就可以獲得理賠,而這與投資人的身份無關,而是發生的事件是否符合既定條件。所以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台灣人和美國人一樣都可以獲得理賠,不會有除外、但書或順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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